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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我国的大气污染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加之大气污染物会伴随空气在不同区域间扩散、传播,大气污染更是呈现跨行政区域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之下,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地方环境自我管理的模式已无法解决当前我国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在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当地政府采取了合作治理空气污染的方式,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它们的成功表明,改革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机制是治理我国大气污染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首先,空气的流动性使得各不同地区既可以是污染的制造区,也可以是污染的受害区,这种身份的重叠为地区之间合作治理大气污染提供了基础;其次,为了实现相邻地区之间的环境利益平衡,体现法的公平,实行区域联合防治机制也是必要的;最后,各地区之间联合治理大气污染,可以共享环境监测数据以及治污技术,降低治理大气污染的整体成本,能够加快我国治理区域大气污染的步伐。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两部基本法中,已经有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规定。与此同时,在国务院各部门联合发布的以及地方政府间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中也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体现,但是有关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专门法,虽然已经提出了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区域大气联合防治制度、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专门的区域大气联合防治制度,但是与国外成熟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制度体系相比,我国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的建设时间还很短,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全面。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现状出发,总结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原因,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对策建议,同时提出推进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法律制度建设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在文章的最后,也就是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完善部分,笔者在对国外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找到解决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推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突破口,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入手,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了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区域联合行动制度、大气污染补偿制度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制度和评价制度、设立执法常设机构、改善现行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区域划分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