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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问题是合同法丛础理论中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表现为什么样的合同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理论上则表现为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具备拘束力。传统合同理论将合同拘束力建立在意思理论之上,在实证主义私法的影响下,意思理论以形式化的法律行为和对价原则表现于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意思理论难以对现代合同拘束力正当化作出合理解释。现代合同法学者对于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采取了多元主义的解释方法,根据其研究进路可以将其归纳为三个类别,即以道德进路为基础的信赖理论与允诺理论,以法经济学进路为基础的效率理论,和以法社会学进路为基础的关系契约理论。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以上理论分别论述,并得出合同拘束力正当化理论是一种多元主义的理论,而此种多元主义理论的实质则是一种反形式主义。第一部分,传统合同法理论以意思理论解释合同拘束力,但是随着实证主义私法的衰落,意思理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并为各种现代理论所取代第二部分,对以道德进路为基础的信赖理论与允诺理论展开研究。传统合同法以保护期待利益为原则,但保护期待利益的真正目的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故而合同的拘束力应建立在信赖利益之上。而允诺理论则认为允诺的法的拘束力与道德的拘束力是不可分的。正是基于此,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存在于允诺的道德拘束力中。但是以道德进路解释合同拘束力的理论难以上升到实在法的领域,成为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论。第三部分,对以法经济学为基础的效率理论进行研究,效率理论将合同的拘束力建立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之上,合同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效率的原则。具体的评价标准有帕累托最优标准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但是效率理论仅仅是衡量合同拘束力的一种工具,难以成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作为合同法的基础理论。第四部分,对以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关系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关系契约理论将现代契约划分为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其中,关系契约是现代契约的典型,契约的拘束力存在于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中是该理论的核心。但是由于关系性契约的非规范性及其不完整性,目前还难以成为一种独立支撑合同法的基础理论。第五部分,经过上述研究得出,合同拘束力的现代解释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解释。此种多元主义解释的成因包括自由主义传统的发展结果,自然法的复兴,现实主义法学与批判法学的影响,实用主义法学的影响,后现代法哲学的影响。而此种多元主义解释的实质是反形式主义在合同法领域的表现,此种反形式主义也代表了合同法发展的未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