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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运用的是“一调一裁二审”模式,其中,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首要采取的是调解制度。创设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其立足点和终结点并非是重新创设网络,而是基于现有的平台,借助仲裁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机构,整合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对诸多社会矛盾进行处理,从而在基层化解争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劳动争议的调解网络达到覆盖范围广、层次多的局面。文章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劳动争议调解,简单介绍了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历史变革和法理基础,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镇海区产生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的现实动因与基本构成。现实动因概括为以下四点即调解仲裁职能的衔接、基层调解争议组织的不足的弥补、劳动争议增多而造成的需求增长、应对《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影响。同时,详细介绍“大调解”机制的组织构建和运作模式。第三部分为镇海区实施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收到的成效。在镇海区调解劳动争议工作的基础上,从争议解决的力量、程序、效果三个维度,总结和提炼该制度实施后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为镇海区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存在的缺陷。主要可以概括为调解制度缺乏规范、调解经费无法保障、调解组织存在弊端、调解协议效力局限等三方面。第五部分为完善镇海区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第四部分出现的不足,联系目前劳动争议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对运行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具体落实“着重调解”原则,保障调解经费,对调解劳动争议组织进行完善,使调解劳动争议协议具有执行效力。对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机制进行完善,更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成就生产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需要迫切探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