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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国的公益捐赠事业蓬勃发展,但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欠缺良好的公益捐赠监管法律制度。公益捐赠目的的公益性、涉及主体的多样性等特征决定了必须要加强对公益捐赠的监管,实现对捐赠利益相关人权利之完善保护,力促公益捐赠事业在法制的框架下规范化运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公益捐赠方面的规定则过于简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文章的研究目的就在于通过借鉴域外公益捐赠监管法律制度设计之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公益捐赠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有益建议。对于公益捐赠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应对公益捐赠的概念作广义上的理解。公益捐赠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并且还是一种诺成性的法律行为。为防止公益组织滥用自治权、缓解公益捐赠信息不对称和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利益,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捐赠监管法律制度。域外对公益捐赠的监管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由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协同主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慈善委员会独立监管模式和以日本代表的行政部门主管模式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公益捐赠监管模式以及对公益组织准入及行为之监管、公益捐赠资财使用之监管、公益捐赠公共信息的评估及发布和公益捐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具体的监管内容。我国公益捐赠监管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位阶较低;公益组织准入条件严苛;捐赠资财使用及后续处理欠缺有力监督;公益捐赠信息披露及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粗糙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借鉴域外经验,得出我国公益捐赠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有:公益捐赠法律体系之重建;政府与公益组织之间平等关系之建立;慈善委员会作为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与运行;降低公益组织准入门槛,强化捐赠资财的监管;细化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法律规定;建立全面细致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