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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也越加频繁,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开原用人单位之后,利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牟利或者为自己的新东家牟利,从而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利润。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通常方式之一,但约定竞业限制行为本身既有其合理性,也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因素,所以,如何协调企业的合法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样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合理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平衡保护企业利益与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制度应运而生,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竞业限制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从竞业限制的概念比较入手,引出与竞业限制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和研究,对类似的概念如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做相关比较,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法学基础与价值取向,引用外国有关规定比较分析,找出我国与国外制度之间的差距。第二部分主要讲竞业限制的制度构成。作者把它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从前提条件,限制主体,限制时间,限制领域、区域,约定的形式补偿方式等六大方面入手,分析它的构成合理性,与国外相比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部分讲述的是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主要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针对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动者的责任做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主要讲述的立法中的不足和实践中的问题。作者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时间,地域等具体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上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赔偿金与竞业条款的冲突问题,解除劳动合同与竞业条款的矛盾,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竞合关系以及自主择业与企业合法利益的平衡问题等问题,做深入的分析。第五部分是完善竞业限制的措施与建议,作者在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之间找到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对于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和规定不详的环节进一步细化,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本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的干预和限制,不合理的限制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阻碍合理的人才流动甚至社会发展。因此我国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竞业限制制度,平衡两者的利益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怎样改变和完善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