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网约车的合法化地位得到承认。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当前,因为网约车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不明,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上出现混乱。因此研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赔偿,对于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意义重大。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赔偿均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点为:平台是承运人还是居间人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但实践中,介于网约车发生事故时所涉的法律关系复杂,若仅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或者居间人责任难免会造成责任承担不公平,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尝试着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入手,认为不同运营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应进行具体化分析。实践中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分为:网约私家车模式、专车模式和网约出租车模式。在网约私家车模式下平台是承运人,其与驾驶员是合伙关系,承担连带的承运人责任。在专车模式下平台亦是承运人,但与网约私家车模式中的“承运人”要有所区分。此时平台是驾驶员的雇主或者其用工单位,平台承担的是替代的承运人责任。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平台仅仅是居间人,在发生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时,平台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提出了不同运营模式下相应的法律地位与承担不同民事责任的观点后,针对实践中网约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的缺陷与瑕疵提出:就近实际履行、电子合同制度;针对网约车平台现实中承担侵权责任的缺陷与瑕疵提出:落实先行赔付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建议,最后在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给出相关优化建议,从而希望更好的规范网约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