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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当今已经不仅局限于一国的国内制度或者实践,环境法的特殊性要求各国政府采用特别的法律手段以满足保护环境的需要,而环境影响评价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手段。然而环境问题的全局性、流动性等特点导致单纯一国境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无法解决国家之间就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争端,以往从国内法视野下解决有关国与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存在很多弊端,譬如各国对判断是否开展环评的标准不同、环评程序存在差异、环评结果是否有公信力等等,这些均影响环评的效力,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只有作为一项国际法律义务时,才具备实际意义。为了有效减少国与国之间就跨界污染产生的争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产生。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性导致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面临不同于国内环评的障碍,即各国利益的角逐也是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分析当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同时,寻求对不同背景下的缺陷的弥补措施,并试图寻求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框架和实施机制成为当下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内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多样性的特点,这是发展统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巨大挑战之一。国家间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通常以国际条约做参考,采取国内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实施。由于各国对该程序的细节存在认识和实施上的冲突,给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一个国家在使用本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时,无论在环评内容还是环评执行者上,都有可能使受影响国家不认可,并产生纠纷。但是,由于相关国际文件不具备强制性,且受影响国家仅仅有提出意见的权利,起源国并没有义务采纳受影响国家的意见,也没有义务按照国际文件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因此即使双方有相关国际文件做参考,也可能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了国家间的跨界环境问题,还存在诸多如极地区域和公海海底、外太空、大气层等全球公域跨界环境问题。在这些区域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常是由周边各国通过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协议中来进行的,即使有条约要求各国在该特定区域内实施跨界环境评价,由于对实施的结果和过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无法实现其原本的目标。由于现实中科学技术的局限性,除极地地区以外,在其他全球公域,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具备可行性,因而也不存在相关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文件。而两极地区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际环境法中极为重要部分,即使是极地地区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其规定也多集中于指导性的纲要,而各国在该区域开展各类项目也仅依据本国国内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性的纲要几乎没有产生“指导”作用。各种指导纲要没有后续的框架来支持纲要的履行,缺少后续的规范模式,因而往往形同虚设。当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所以发展进程缓慢的原因在于,首先,由于世界经济与科技水平发展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发达国家同样的标准确定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和程序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该问题在涉及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国民基本生存、生活问题的民生项目时尤其显著。此外,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借口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而对本国设置“绿色障碍”,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要解决类似的问题,鼓励全球范围内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需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引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解决“超国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家主权的冲突。从环境保护领域来看,在国际领域发展出了两种存在冲突但相互影响的机制。一方面,跨界环境问题的威胁超出了国家管辖范围,表现为一种全球化的力量;另一方面,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为了解决跨界的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参与和制定有关跨界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由此构成了国际环境法体系,导致“超国家”的环境治理形成。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中,可以参考这种方式完善已有的区域性条约,建立全球性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由全球性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框架公约、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性立法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内立法构成。除此以外,设置完善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与全球化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库,加强相关的国际监督机制和完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责任制度同样十分必要。本文综合评价了现有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约、条约及其他相关国际规则,建设性的提出完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想,呼吁建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交流平台,创新性的探讨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全球性框架公约构建的可能,并提出从全球性框架公约、区域性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和国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三个层面构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观点。另外,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督方面,本文主张赋予全球性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调查委员会和区域性公约调查委员会一定的监督职能,以保障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