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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做出每项决定都需要以它负责实施的一部或者多部法律的条文作为依据。但由于法律会存在着模糊之处,以及不可能做到在立法时就具有足够的精确度和预见性以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加之美国国会立法时习惯性使用极为宽泛的文字和语句,并且不同的法律甚至同一部法律内部对于不同问题的规定也存在千差万别等原因,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的会发布行政解释对此进行说明以满足管理需要。当这些解释产生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就会出现联邦法院应对行政机关对法律做出的解释采取何种原则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就是针对美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论述,主体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解释的基本问题着手,论述了美国行政机关、行政解释与行政自由裁量权区别、行政解释产生原因及理念基础和、行政解释分类等四个方面,以期全景了解行政解释。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原则,重点分析Skidmore案、Chevron案、Mead案、Brand X案、Christensen案、Arlington案等典型案例,阐述美国最高法院对行政解释司法审查标准是如何产生、发展和变迁的。第三部分重点分析总结联邦法院是如何适用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分析雪佛龙第零步和雪佛龙尊重两步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雪佛龙尊重与斯基德莫尊重的区别和不适用司法审查标准的行政解释,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论述,达到说明司法审查标准如何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