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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不局限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这两种合伙形式,出现了大量的出现在幕后投资、分享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的投资者,就是文章要研究的隐名合伙。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名合伙进行规定,以至于发生此类纠纷时苦于没有法律的规定而导致不能很好的解决矛盾。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对隐名合伙进行了这样那样的规定。文章大体思路首先从出现的隐名合伙纠纷入手,然后论证我国应确立隐名合伙制度,最后在制度构建上提出一些拙见。文章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并加以分析,可能出现的几种处理意见,由此来引出隐名合伙。第二部分主要是运用比较分析法,将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民间借贷进行对比,力求找出它们之间的界限,为的是清晰的掌握隐名合伙的定义与特征。该部分对隐名合伙定义的几种观点进行评析,总结出隐名合伙应为特殊的合伙。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隐名合伙的立法模式以及规定。该部分对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找出了部分亮点规定,旨在为后面部分我国的借鉴埋下伏笔。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对于合伙的现行规定以论证我国并无隐名合伙的规定。然后用价值分析法来说明确立隐名合伙带来的经济价值与法律价值。其中对那些不赞成隐名合伙入法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与反驳,由此论证我国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应确立隐名合伙。第五部分主要是借鉴第三部分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对隐名合伙的立法模式来探究适合我国隐名合伙的立法模式。其中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思路予以评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先进的立法技术提出了立法模式:新增司法解释、效仿《法国民法典》、制定统一合伙法、修改《合伙企业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法》。并对这几个思路的利于弊、存与舍进行了分析。然后对隐名合伙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构造上提出了一些拙见。文章的新的见解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将隐名合伙与其他相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时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二是充分地总结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隐名合伙的规定,并予以分析找出了其中极具特色之处;三是对否定隐名合伙入法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并予以否认;四是对有些学者提出的我国隐名合伙的立法思路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五是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于隐名合伙制度的构建方面(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