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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和特定被害者所蒙受的损害之间具有个别的、事实上的无此就无彼的联系。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异常困难,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所以我们必须寻求新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支撑。西方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针对环境侵权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在攻防能力及地位上的明显差异等各种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侵权领域开始突破传统因果关系证明的限制,寻求新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在此情况下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应运而生。本文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中的某一重要理论——间接反证学说入手,在详细分析该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反证学说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有所裨益。文章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间接反证学说的产生和发展。间接反证学说缘起于德国民事证据法,它是由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教授所创设,其创设间接反证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规范说在适用中太过于注重法律形式的不足,而对规范说进行补充与修正。间接反证学说首次运用于环境侵权实践是在日本新泻水俣病判决中,在此之后,日本学者继承和发扬了间接反证学说并使之成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于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方法。第二部分分析了世界各国,主要是日本,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先进学说,主要有优势证据说、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和姑且推定说。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利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上述各学说并不是完全科学的,还存在不严密的地方,在认真分析上述四种学说的基础上,总结了间接反证学说具有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导向、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为基础,注重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等的特点。第三部分从正反两面对间接反证学说进行了评价。间接反证学说采用间接反证法,不要求原告对所有的各个阶段上的事实和过程进行证明,而只要原告能证明某些事实、过程的存在,根据经验法则就可以认定其他事实、过程的存在。它有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可知论,也可避免使因果关系成为制裁致害者和保护受害者的人为障碍。但与此同时,间接反证学说也存在若干要素标准,易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缺乏科学性;增大了企业的证明责任,对企业发展不利;易导致司法腐败等不足之处。第四部分论证了我国应在环境侵权中适用间接反证学说等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间接反证学说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注意区别间接反证学说与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不同的环境侵权类型,选择适合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统一间接反证学说的若干要素标准,避免司法适用中的混乱;注意排除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其他可能性;注意平衡加害方与受害方利益;以预防环境污染为适用间接反证学说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