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经过几十年发展已初具规模。从我国的法律和实践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模式。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信托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为了委托人(基金持有者)利益管理经营财产:基金托管人托管财产,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财产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基金收益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的运作和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对基金进行治理,必然要对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进行治理。基金法律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信托关系使基金持有人获得收益,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作,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最终是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目标也就是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由于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存在利益的差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相对基金持有者来讲,基金管理公司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为了防止这种优势的滥用,防治道德风险,对基金管理人的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设计一整套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目标与一般公司治理不同,其治理制度的设计上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制度(主要分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和外部治理制度),进行研究,针对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其中,第一部分通过对基金法律关系的讨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目标,第二部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治理制度进行研究,第三部分对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的各种外部制度进行讨论。本文的目的是通过讨论研究,以促进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