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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刚刚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制度的雏形还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实践中,学者们也往往将养老金的支付看成是国家对某些人的特殊照顾,这就导致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立法上强调公民的缴费义务,行政管理中忽视了参保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产权为题目,研究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相对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第一章为导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产权,目前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从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概括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宪法和劳动法等其他法律的一些条款就成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而各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制定的政府规章则成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研究了公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产权。本章首先分析了养老保险基金两个组成部分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属性。个人账户基金是公民具有所有权但其他物权被限制的个人财产,而公民对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则具有财产共同所有权。总之,公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拥有三项财产权利:个人账户基金所有权,社会统筹基金的共有权,养老金领取权。 第四章深入研究行政机关在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中的各种管理行为。为了确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权力以及与之对应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法,本文将上述行为与现行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包括:行政机关征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与行政征收,强制参保的行为与行政命令,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与行政给付等等。 第五章首先以案例说明了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问题:符合行政法规的条件却无法顺利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空账运行侵犯财产权。然后本文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未实现,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主义的阻碍,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最后本文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是:以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具体分为三个方面,立法中重塑公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产权观念,行政过程中加强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程序中的公民参与,行政审判中运用财产权诉讼保护公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产权。 第六章是结语,本章主要是对本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