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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互相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自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推出以来一直到之前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我国的《婚姻法》先后经过了几次大的变动,但是从这些变动中我们发现,每一次的变动都是在不断促进夫妻平等,注重对家庭弱势一方的保护。
进入新世纪,随着现代女性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这不仅仅是人身自由上的独立,更是在经济上的独立。因此自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以来,我国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近一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即2011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并且自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这一次新的司法解释重新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具体内容和细节,也使越来越多的百姓和媒体将焦点再次对准了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从本次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来看,其内容十分丰富,为我国此前在过去一些法律空白以及空缺方面弥补了之前司法解释(一)和(二)的一些不足之处,也对大家时下非常关心的房屋的归属权的问题做了很好的解释和明确。当然,这次新推出的司法解释(三)其中依然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本文旨在以司法解释(三)为中心的前提下,来尝试讨论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通过对我国之前几部《婚姻法》的解读和分析以及国家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内容的解读,来较为细致的分析我国新推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不足之处和相对之前法律进步的地方,同时以司法解释(三)为基础对时下的相关房产归属的热点问题为大家做一个解读,希望能够为更多的法律研究者提供一些见解和观点,为我国日后能够更好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