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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就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指鉴定人依据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与案件相关的鉴定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的总称。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科学属性,但它仍然是人为主观上的产物,难免会因为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以及技术设备等主客观的原因而导致出现瑕疵甚至是错误的情况。所以,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我国虽然存在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极不完善故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率非常低,即使鉴定人出庭质证也大多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质证,一方面会导致因当事人无法消除对鉴定意见科学性和真实性的质疑而不相信鉴定意见从而要求重新鉴定,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法庭如果不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就难以发现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误。倘若直接采信鉴定意见则可能会导致案件错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对于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既要在立法上赋予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况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完善质证程序,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机制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