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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司法语境下是与羁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逮捕的性质要求我们在刑事追诉的过程中谨慎适用逮捕措施,因为其一旦被滥用,便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而科学适用逮捕的前提便是设置科学合理的逮捕实质要件。但是,我国的逮捕刑罚要件作为逮捕的实质要件之一,在实践中一直处于被虚置的尴尬地位,未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基于此,本文以逮捕的刑罚要件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共五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论述了逮捕刑罚要件的理论基础。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刑罚要件背后的立法目的,还原其应有的立法价值及其设置的正当性基础。刑罚要件的立法目的是将逮捕的适用限缩在正当的范围以内,将社会危害性、妨碍诉讼可能性较小的犯罪,从刑罚要件这一层面排除出逮捕的适用范围。而其正当性基础正是正义理念的价值追求与比例原则的逻辑要求。正义理念要求逮捕的适用必须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刑罚要件给出了这种“恶”的范围;而比例原则更明确要求逮捕应该成为一种例外性措施。刑罚要件从可能判处刑罚的角度对犯罪是否适用逮捕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这正是比例原则的逻辑要求。第二部分,笔者进行立法规范与比较解读。该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逮捕刑罚要件的立法脉络,对我国刑罚要件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做了介绍;其次,重点考察了域外未决羁押中的刑罚要件,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多采用捕押分离的体制,其未决羁押实质要件即为逮捕合法性与羁押必要性,而类似于我国逮捕刑罚要件的内容大多规定于逮捕合法性的要件当中。如在大陆法系中,其未决羁押的刑罚要件蕴含在轻重罪的区分里;而在基于英美法系的“逮捕前置主义”的司法实践,刑罚要件不单独作为未决羁押的要件明确提出,而是包含在逮捕的条件当中,通过逮捕前置的设定,用刑罚要件限制未决羁押。第三部分,笔者做了实证调研分析。笔者采用数据统计、调研问卷、记录访谈的方式,对刑罚要件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做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实践调研既包括对全国逮捕相关数据的一个统计,也包括笔者在实习期间对C市Y检察院及其下属检察院做的调研。通过实证考察的方法,透视刑罚要件在实践中的操作与运用,笔者发现刑罚要件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基本处于被虚置的状态且适用的效果较差,如逮捕率虽有所下降,但依然处于高位段;捕后轻刑化的比例较大;侦检机关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都不能在刑罚要件的审查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等。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刑罚要件适用现状背后的原因。从立法上而言,“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规定门槛过低,致使很多本不应适用逮捕的犯罪被纳入适用逮捕的范围;证明标准的不可操作性,导致刑罚要件的适用成为一项主观性的裁量活动;从司法上而言,行政化的审查方式、说理机制与审前量刑机制的欠缺都进一步造成了刑罚要件的虚置;而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乏力、司法观念上的原因也与刑罚要件的虚置密切相关。第五部分,笔者在前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刑罚要件的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考虑:笔者建议提高刑罚要件门槛,设置“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对重罪羁押径行逮捕的,也应当对其有一定的限制;加强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与区分性,构建审前量刑评议机制与有层次的证明标准,增强刑罚要件证明的可操作性。从机制层面考虑:笔者建议构建诉讼化审查模式,强化刑罚要件的说理机制,增强刑罚要件的说理性,保障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充分参与刑罚要件的审查。同时,加强逮捕质量评判标准的科学性,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构建社会参与型的取保候审模式与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最后,通过转变司法人员的工作观念,构建检察官职业伦理,增添适用刑罚要件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