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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际金融贸易秩序和当事人带来极大的损害。该类事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在立法与司法领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从目前来看,很多制度层次的问题仍亟待改进。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救济方法,对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信用证欺诈事件更加频发,笔者更多关注了伴随经济危机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新的案例,以期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和救济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概念、认定标准、发生原因、存在的形式、造成的危害。笔者认为信用证欺诈不应当包括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否则当事人便会以基础合同的事实寻求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抗辩,这样会动摇信用证制度的基础。并且任何基础合同中欺诈都可以归结为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欺诈。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应当归结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第二部分从国际社会、政府、当事人与银行的角度提出了信用证的防范措施。笔者建议国际社会应当修改与制定相关立法与国际惯例,设立公司信息的查询中心,政府应当加强信用证的执法措施。本文还从卖方、买方,银行的角度谈到反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第三部分研究信用证欺诈的两种救济措施,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一是由开证行拒付,另外一种是申请法院禁令。目前学术界对开证行是否应当有拒付权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立法应当赋予与开证行享有拒付权,理由在于民法中的“欺诈使一切无效”和欺诈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禁付令的法理依据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应建立信用证禁付令制度。第四部分笔者针对我国目前现状,提出了进行反信用证欺诈建设的若干建议:包括完善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制定一部系统的信用证法律,健全支付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