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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更是其中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部分,行使正确的司法管辖是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和案件的最终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础。在重视司法公正与效益的今天,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司法公正,以最小的诉讼投入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那么,海事诉讼管辖自然成为海事诉讼中体现程序公正的首要一环。它关系到实体法的运用,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并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研究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海事诉讼管辖的基本概念入手,对海事诉讼管辖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性作了初步的论述,然后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该项制度作了一个较全面、系统的剖析,对海事诉讼所具有的独特的管辖理论做了一一评述,如提单管辖权条款、扣船管辖等。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然而各国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却存在着分歧,本文从分析管辖权条款的性质入手,结合各国的海事审判实践,认为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由扣船而取得管辖权能在实践中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便利,并能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它已成为海事请求权人寻找适当的,有利于自己诉讼地位的管辖法院的一种通常做法,即所谓的“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扣船有时也会被某些人利用作为逃避法律的手段。文章通过分析扣船与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扣船无需以有管辖权为前提也并非当然地取得管辖权,并且文章还以不小的篇幅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用该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限制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有利于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家司法权实施的保障,而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涉外民诉中应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因此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管辖权如何取得,一个国家又如何通过管辖权来维护国家主权,这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入世以后如何准确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与中国的国际形象休戚相关,因此文章专设一章,在讨论国际私法主权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了管辖权本身既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主权实现最主要的司法手段,两者在通常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是并不是说对案件进行管辖就是维护了国家主权,有时候放弃管辖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国家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对每个案件都应作具体分析。 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入世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影响和要求,并据此对我国推行法律现代化提出了一些小小的建议,也对世界海事诉讼管辖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总而言之,实现海事私法一体化的道路是曲折,但决不是实现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