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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一般原理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对各国诉讼举证责任含义的比较分析,来界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概念和性质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同时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给以着重论述——这也是本文特色之一。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研究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首先应解决的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因为正是由于人们对举证责任含义及性质的理解不同,才造成了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众说纷纭。此部分论述了两个大问题:一,举证责任概述;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述。在前一问题中,对英美法系中的举证责任、大陆法系中的举证责任和我国关于举证责任概念的主要学说加以比较和评价,并总结:举证责任的概念不仅应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应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概念明了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即迎刃而解。本部分又对关于举证责任性质的传统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并给出评价,作者认为把举证责任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规则”应该更符合理论与实践研究之需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既不是“权利或义务”,也不是“风险义务”和“法律后果假设”,而是规定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则”。把举证责任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规则”,可以使研究者把举证责任研究的重点放在举证责任的设定和实施操作上,而不是其他方面。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研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核心就是研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举证责任分配概述分为两个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对于诉讼争议,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意 -43-<WP=50>义,首先,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诉讼效率;其次,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及时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一)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原则——公平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二)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同观点;(三)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确定一般应遵循的要求。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分别论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立法现状和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具体分析。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笔者在第四问题中,提出了自己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我国,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似乎已成为“行政诉讼活动的帝王条款”,但过分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使关于原告的举证研究很是匮乏,司法实践中屡遇难题,较严重地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作者试着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以简单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关注。本部分从四方面分别加以阐述: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观点:(一)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将举证责任分为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由原告承担推进责任;(三)“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该观点认为,原告举证受“先行政程序举证、后诉讼规则”限制,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自然延伸到诉讼程序;(四)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二、研究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意义:(一)体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二)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三)指导当事人预测前景,减少盲目诉讼;(四)有利于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审判方式。三、行政诉讼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比较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下面对几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进行比较,以期能对理论和实践研究有所启发和促进。(一)英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二)美国司法审查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三)日本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四)法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五)德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得出结 -44-<WP=51>论,各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通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告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四、我国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免除的几种特殊情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提交证据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并不需要对所争议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而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就能够认定其主张成立,而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些特定的情况指的是诉讼中的:推定、司法认知和自认。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推定,介绍了推定的含义,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根据制定法或者判例,根据己知的事实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推定,法院一旦查明了某一事实,即可以直接认定另一事实,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推定的种类:通常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推定与举证责任,推定一般会对举证责任有以下影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