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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和发行新股时,股东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或权利出资作为股份的对价,取得股东身份的一种出资方式,是与现金出资相对应的出资方式。因为我国过去奉行资本确定原则,认为只有注册资本才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好保障,所以对于现物出资的立法取向采取了限制的原则,《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仅允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既没有关于实物出资的原则规定,也没有使用像“等”这样的字眼,表明立法者采取谨慎和限制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们今天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学者所诟病。本文首先通过分析资本、资产和资金三者的关系和性质,认为只有公司的资产才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好保障,我国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建立资产信用的观念,扩大出资的范围,促进公司的发展。本文接着就讨论了用于出资的现物之适格性应该具备的条件: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实存在性、评价的可能性和可独立转让性,并且介绍了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现物出资制度,然后用比较法的方法研究了我国的相关制度,指出我国规定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探讨了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构建。提出三点建议:扩大现物出资的范围、加强现物出资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对于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脱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先后介绍了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实物用于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人力资本出资、商誉出资、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几种出资方式,并着重介绍了作者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商誉出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和人力资本出资的研究和探讨,认为以上几种形式均可以接受,应当在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除此之外,本文还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防止规避现物出资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关于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的,也探讨了在我国公司法中建立相应制度,希望对我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