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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商标就是要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保护商标上凝聚的商标权人的商誉,禁止他人通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盗取商标权人的商誉。作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识别功能是商品选购指导功能、质量保证功能以及信誉表彰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一标识能够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也无论从国际条约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还是从各国对商标侵权行为表现方式所做的列举式规定中均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无疑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是平衡商标权人、消费者以及相关竞争者的利益的重要理论。“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裁判结果的反复,从而提出了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的问题。基于2017年五地法院二审审结的案件数据,研究了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的现状以及主要特点,并进一步研究了混淆可能性各判定因素与混淆可能性成立之间的关联性。结果表明,商标及商品因素是我国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核心因素,也是司法适用中的难点所在,其与混淆可能性的成立有着显著的相关性;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一般用以辅助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其与混淆可能性的成立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也是混淆判定的核心因素,但其主要被用于判定商标以及商品的近似性。从整体层面上讲,其与混淆可能性成立有着显著的关联性,但从个体因素作用来看,其与混淆可能性成立的相关性一般;实际混淆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我国混淆可能性司法适用中很少涉及,其与混淆可能性成立没有相关性。总体上看,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点:商标及商品因素是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充分必要条件、混淆可能性判定缺乏综合分析、商标及商品近似性认定中融入了混淆可能性等。结合商标混淆判定理论,发现我国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异化,以至于带来了诸多司法适用困境——“符号保护”思维根深蒂固、混淆可能性与商标近似、商标类似的关系错位;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近似性认定趋于主观化;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趋于简单化;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行政授权确权中的判定标准不一致等——致使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合理性存疑。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发展的实际,针对我国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