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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是网络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解决民事纠纷的创新形式。非司法网络调解不同于以法院为调解主体的司法调解,是法院之外的调解主体通过网络科技平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同时,非司法网络调解又不同于传统线下调解,但也并非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线下调解简单相加,而是在网络空间中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形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全新调解制度。非司法网络调解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互联、互通的优势,高效、便捷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国外的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起步较早,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研究成绩斐然。美国、英国对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运行持积极态度,鼓励民众通过诉讼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德国则持相对保守的态度,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推进速度较为缓慢。而我国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起步晚,发展速度相对迟缓。近年来学术界多集中于对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正面、积极意义进行研究,而忽视网络环境中调解面临的困境,缺乏对法治改革背景下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体系化、深入化探讨,实现对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精细化研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为核心研究内容,在分析当前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前提下,通过对比非司法网络调解与司法网络调解制度,对非司法网络调解的内涵进行阐述,并对该制度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接着介绍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类型、特点,从调解现代化角度入手,阐述该制度存在的价值意义。其次,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横向对比,认为我国需要注重从立法、调解员职业能力、科学技术手段、保密性等方面提高非司法网络调解能力与水平。再者,按照纵向时间顺序简要介绍我国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我国现有网络调解机构进行介绍。在横向与纵向对比基础上,结合调解现代化要求,剖析我国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病并提出针对性对策。文章基于非司法网络调解的特殊之处,分析构建我国非司法网络调解制度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将先进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于非司法网络调解机构以保障调解数据与信息安全的举措;针对非司法网络调解过程中存在的记录保存问题,认为有必要统一调解记录格式,实现网络调解记录标准化,保证调解记录保存完整性;基于非司法网络调解协议履行难的问题,提出加强非司法网络调解机构与司法程序衔接的相关举措。文章认为囿于制度的缺失使非司法网络调解的发展陷入瓶颈,对该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是调解现代化要求,同时也符合实用主义价值追求,对推动我国调解制度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凡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