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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领域,“特殊体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影响”的问题在学界一直被热烈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有影响,代表观点有“原因力学说”和“公平原则”;第二,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没有影响,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低标准的“可预见学说”和“蛋壳脑袋”原则为代表。现存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可以直接参照的依据,只有一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的规范性文件提及了特殊体质,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致有全额赔偿、不予赔偿和按比例赔偿的三种处理方式。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六批24号指导性案例。在该指导性案例中引入了“蛋壳脑袋”原则,在裁判要点中指明了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不应以此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4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涉特殊体质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阻碍了24号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24号指导性案例更好的适用,应当探寻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官不参照执行的理由。笔者登录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等网站,以指导案例24号为关键词,时间限定在2014至2018年,搜索到400份应用案例。通过对这400件应用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比较参照执行和未参照执行两部分的应用案例。归纳出24号指导性案例在应用中的如下特点:第一,应用案例数量逐渐增多,且增速较快;第二,法官未援引24号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接近一半;第三,应用案例的诉讼标的以交通侵权为主,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类型主要为自身疾病;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影响参照24号指导性案例;第五,损伤参与度在应用案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第六,法官倾向于在裁判理由中直接引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裁判依据援引指导性案例相关的法条。重点研究未参照执行的应用案例,分析归纳法官不参照适用的原因。并总结出24号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中出现的如下问题:第一,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效力认识不清;第二,法官判例法教育的缺失;第三,24号指导性案例对特殊体质的规定过于粗糙;第四,完全抛弃“损伤参与度”不合理。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第一,引入类比推理思维,包括选取关键点、相似性判断等内容。第二,引入司法技术,包括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和我国学者提出的识别技术。第三,将“显性疾病”排除适用的范围,列举常见的显性疾病方便法官对照。第四,设定保留适用损伤参与度的区间,根据查阅的资料以及统计数据,笔者认为将0%-30%设定为适用损伤参与度的区间比较合理。第五,加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认识,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而非可以。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六批24号指导性案例。在该指导性案例中引入了“蛋壳脑袋”原则,在裁判要点中指明了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不应以此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4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涉特殊体质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阻碍了24号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24号指导性案例更好的适用,应当探寻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官不参照执行的理由。笔者登录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等网站,以指导案例24号为关键词,时间限定在2014至2018年,搜索到400份应用案例。通过对这400件应用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比较参照执行和未参照执行两部分的应用案例。归纳出24号指导性案例在应用中的如下特点:第一,应用案例数量逐渐增多,且增速较快;第二,法官未援引24号指导性案例的比例接近一半;第三,应用案例的诉讼标的以交通侵权为主,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类型主要为自身疾病;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影响参照24号指导性案例;第五,损伤参与度在应用案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第六,法官倾向于在裁判理由中直接引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裁判依据援引指导性案例相关的法条。重点研究未参照执行的应用案例,分析归纳法官不参照适用的原因。并总结出24号指导性案例在适用中出现的如下问题:第一,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效力认识不清;第二,法官判例法教育的缺失;第三,24号指导性案例对特殊体质的规定过于粗糙;第四,完全抛弃“损伤参与度”不合理。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第一,引入类比推理思维,包括选取关键点、相似性判断等内容。第二,引入司法技术,包括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和我国学者提出的识别技术。第三,将“显性疾病”排除适用的范围,列举常见的显性疾病方便法官对照。第四,设定保留适用损伤参与度的区间,根据查阅的资料以及统计数据,笔者认为将0%-30%设定为适用损伤参与度的区间比较合理。第五,加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认识,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而非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