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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刑事立法上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未遂理论在实践的运用上也存在着若干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结合世界各国有关犯罪未遂的不同认识,对犯罪未遂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 论文分为前言和两章。 前言首先从犯罪未遂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我国及世界各国犯罪未遂在不同历史阶段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规定存在的两种立法例,同时概括的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第一章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及认定。分为三节: 第一节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显著标志。本文在分析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关于着手含义的观点后,提出“着手”的概念及其特征应体现主客观的有机统一,是客观实行行为和主观实行犯罪的意图相结合的产物。要正确而具体地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分类把握具体犯罪构成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必须借助于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必须正确理解与把握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诸要素对着手判定的意义,提出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作为认定“着手”的科学标准,即应将主观上实行犯罪的意图充分表现和客观上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相结合的标准,作为认定“着手”的科学标准。 第二节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它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本文评析了刑法学界关于“未得逞”含义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等不同主张,提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观上未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客观上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维护的权益未造成实际的危害或危险结果的犯罪形态。本文在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犯罪既遂未遂区分后,提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以主观上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即“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是否实现,客观上,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维护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的危:言或危险结果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第三节犯罪未遂的本质条件。犯罪:来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本质条件,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显著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能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限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的立法思想,本文提出,应该以“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作为认定“意志以外原因”的标准。“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可以包括一些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也可以包括属于犯罪人自身的一些不利因素及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但是无论哪些不利因素,都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程度,才能认定为作为犯罪未遂特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章犯罪未遂的适用及完善。分:.勾三节: 第一节与犯罪未遂相关问题的研究。具体研究了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和单位犯罪的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中,根据各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的程度及所起的作用等综合考虑共同犯罪这个整体的既遂与未遂。讨论了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在处理上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在单位犯罪的犯罪未遂中,提出单位犯罪同样存在未遂以及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未遂的问题,单位犯罪的着手是单位犯罪实施人员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意志”必须是单位意志而:{乍实施人员的意志。 第二节,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平时我们研究犯罪未遂理论侧重点多在犯罪未遂的特征和认定上,但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研究的相对薄弱,以至现在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犯罪未遂适用处罚原则时有一定的难度。本章阐述了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科学依据,重点阐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包括处罚时要与既遂相比照的情况,“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及考虑的因素,“可以”的法律倾向性要求。通过对犯罪未遂案件的定性与法条引用的问题的研究,正确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以正确解决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三节,犯罪未遂立法与司法的完善。犯罪未遂作为我国及其世界刑法理论中比较重要的一项研究课题,虽然经过多年研究,但对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也提出了要求。本文在立法的完善上提出,把现行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一标题改为“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并在该节最前面增设规定“犯罪既遂”的专条,改为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并提出对犯罪来遂的立法设想;在司法完善上提出,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及时总结、编纂、发表典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