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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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正在经历与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的过程,且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逐步进入寡头垄断、资本垄断阶段。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竞争与扼制垄断行为不仅仅影响行业自身竞争秩序,更关乎社会创新活力与国内经济发展。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滥用行为,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中,搜索引擎的歧视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上述背景,需要对搜索引擎歧视行为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在第一章引言中,本文论述了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竞争的特点。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竞争性垄断市场,垄断地位的维持依赖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因此,在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应当在保护创新与效率的同时,避免排除、妨害竞争行为的出现。
  第二章对搜索引擎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论述了搜索引擎实践原理、搜索引擎市场的特点以及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的分类。搜索引擎为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服务,具有一些公共服务平台的色彩,隐含着公共性与营利性的价值冲突。搜索引擎歧视行为主要有特殊不当优待、恶意屏蔽与竞价排名等。本文将搜索引擎歧视行为置于滥用行为中的差别待遇的框架下进行分析。
  在第三章与第四章,本文遵循了传统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的认定步骤,同时进行了可行性路径的探讨。对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本文在双边市场理论框架下分析搜索引擎歧视行为。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竞争性垄断的特征,需要结合除市场份额外的一系列非结构因素进行考量。同时,搜索引擎应谨慎使用必要设施理论。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问题,本文认为关键因素在于搜索引擎对相关经营者的区别对待是否具有正当性,也可以考虑借鉴提升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搭售框架对搜索引擎歧视行为进行分析认定。
  在第五章结论部分,本文认为,在监管过程中,应当包容与审慎并举,坚持适度干预的原则。在实践中,在对滥用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同时,不建议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施加过于沉重的义务,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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