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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致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其中受雇佣人在参与房屋建造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最为普遍。损害的发生不仅给受雇佣人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也给农村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处理不当将引起新的矛盾纠纷。本文以“王根英与姚根红、王克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量类似案例的实证研究了解到,该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存在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不明晰、法条适用混乱、法律概念模糊、当事人认定责任不一、认定当事人责任之理由缺乏理论依据等同案不同判问题。 本文以对比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院裁判实务及理论,探讨农村建房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中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之区分认定,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以解决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试图建立比较清晰的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在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认定困难。通过与台湾地区判例及理论的对比,本人认为实务上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应停留在二者的表面特征,应当窥其本质以结果的承担为第一要素,再辅以工作的独立性与目的性进行价值位阶上的考察认定。在法律适用上,通过对比两地相关法条的立法背景与规范模式,本人认为当涉及定作人责任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及定作人责任的承担选择《人身损害解释》第10条和《侵权责任法》笫35条共同适用或直接单独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第11条的规定。当不涉及定作人责任时,建议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此外,本文还对连带责任的承担、施工人资质能否作为担责理由等问题做了详尽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