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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了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终于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的发展为民事证据体系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为传统证据规则带来了挑战,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已经到来。但目前从整个电子数据体系看,电子数据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除此之外,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认定等都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这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具有虚拟、可分、系统、稳定及专业等特性,电子数据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无法适用,探索适合电子数据的保全方式势在必行。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电子数据保全的概述。这一部分包括电子数据的界定、证据保全的界定以及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电子数据的界定分析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特征,证据保全的界定阐述了证据保全的含义及类别,最后分析了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电子数据保全的概述是分析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的理论基础,该部分的阐述为后文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现状及问题。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数据保全主要存在电子数据外延不清晰、保全主体局限、保全程序不完善、保全人员技术欠缺等问题,对电子数据保全问题的分析是下文提供完善建议的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域外国家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建设的启示。本部分研析了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的相关规定,并对这些国家关于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然后分析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建设可提供的借鉴。域外国家关于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相当丰富、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更快、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建议。本文选题的主要意义就是通过研究电子数据保全丰富现有理论、促进立法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实际情况的研究,在分析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势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电子数据外延、扩大电子数据保全主体、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程序、推行电子文件管理方法四项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