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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是把人类载向文明彼岸的渡船。今天,这艘古老而活力依旧的渡船,依靠法律经纬勾划出的曲折航线,终于驰向了二十一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海洋…… 当我们由衷赞叹国际航运法规的悠久历史和规范统一的时候,却不无遗憾地发现,作为天然盟友的港口立法,在各国却是支离破碎、各行其道。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历经变革和时间考验,至今仍为全社会普遍认同,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却处于萌动之中。究其原因,一般认为国际航运因涉及多个国家,将海运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统一,有其必要性。而港口却是与所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紧密联系,与各国国内立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国与国的历史文化相异,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传统不一,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留由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调整,成为历史的当然选择。对此,有的国家是将其纳入到本国的运输法律中予以规范,有的是作为行政规定予以调整,而更多的则是作为一般民法中的合同范畴加以解决。在我国,港口经营人只有在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为受雇人时,才能适用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在此,港口经营人缺乏明确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笔者通过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发现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一直未被人们所重视,以至今天世界上没有像承运人的法律制度那样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备的统一规定。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运输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对国际航运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限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并着手解决,这种变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从有关国际公约的演变过程,可以充分地感受这种变化和要求。 此外,在对我国现有的运输法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到,一方面我们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持肯定态度,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不清晰、不系统,也缺乏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甚至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为此,笔者建议,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变革,尽快建立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有利于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有利于促进国际运输法律的统一。 为了尽快建立我国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笔者还就享受责任限制的期间、责任限制的责任种类、以及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陆俊山(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