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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租船领域,因为自由转租的存在,多重转租较为常见。转租中主体的多样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常常容易产生纠纷。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由于提单具有流通性,出租人往往受他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船合同以及他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提单的双重约束。出租人为了使其权利义务保持一致,会主张将他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此外,为了保证出租人能顺利收取租船合同项下的款项,定期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也通过任意性规则赋予出租人对承租人货物或财产的留置权以及“留置”转租收入的权利。本文从定期租船合同自由转租的成因入手,对定期租船合同转租中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并入条款以及出租人的留置权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一章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性分析。本章首先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归纳了当今世界各国关于转租的各种立法模式,并分析了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转租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合同法》下的立法模式之不同。最后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下自由转租立法模式的形成原因。第二章定期租船合同转租中的提单法律关系。本章阐述了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签发提单的义务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地位的变化,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效力。第三章定期租船合同转租中的留置权。本章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中关于出租人留置权的规定。首先追溯出租人留置权的制度来源。其次对该条规定的出租人两类“留置”权的性质、成立要件、行使方式分别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出租人对船上货物或财产的留置权是一种较特殊的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收入的权利不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