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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发展给予文学作品新的表现形式与传播形式,促进网络文学作品这一新型文学作品种类的出现。由于网络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便捷性和低成本性,导致犯罪行为人能够更容易、便捷地接触到网络文学作品,付出更少的犯罪成本,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方式也更多样,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范围更大,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同时,如今读者唯一的合法阅读途径是通过购买付费章节来阅读,读者需要付出比阅读传统文学作品更高的金钱代价进行合法阅读,因此许多读者选择非法的阅读途径,激化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犯罪的产生,但如果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而将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途径限制在网络文学平台付费阅读,对社会公众的阅读权益和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则产生负面影响。如何同时打击著作权犯罪与维护社会公益成为难题。文章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在平衡著作权与社会公益下,处理日益严重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犯罪的方法。文章结合网络著作权保护传播快、受众多、成本低、著作权与社会公益的平衡性的特点与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对刑法中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不足进行分析,以“起点中文网”被侵犯著作权案件入手,提出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其不足给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促使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文章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4.7万字。第一部分文章主要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件“‘起点中文网’相关36宗著作权案件”进行分析,阐述了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犯罪构成、司法现状和司法中存在起诉少、诉讼门槛较高、被追究犯罪行为单一、处罚较高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的行为特征与行为类型,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具有主体大众化、行为成本低、影响范围广、影响传播快、危害严重、群众接受高的特征,其主要行为类型包括“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修改行为”。第三部分对现行刑法规范的问题进行阐述与探讨,文章讨论了犯罪主体中网络服务商作为主体相关规定的欠缺、“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必要构成要素的不合理性、侵权行为类型相较于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现实存在的行为类型过于单一、不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前文对立法与司法进行的探讨,结合刑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基本立场与保护网络文学作品中的“刑民关系”对司法实践中侵犯著作权行为在网络文学作品保护范围内的刑法规制提出完善意见。犯罪主体上应增加网络服务商并在“网络平台用户通知后网络服务商未采取措施”与“网络服务商明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两种情形下承担过错、补充责任;犯罪行为类型在现有刑法规定的与文学作品著作权相关的“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基础上增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修改行为”适应网络文学作品犯罪的行为特性;淡化“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必要的主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性;调整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犯罪范围内的刑罚配置,提高罚金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