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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化普及率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也一直处于高发态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分散交通事故侵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风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补偿,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均源于社会生活,而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应和满足社会客观实际诉求,并发挥其制度效应则需要实践的检验。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其制度设计是否适应和满足社会客观实际诉求,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起,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正式颁行,再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的出台,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体系基本成形。但是,由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造成困境,由此也折射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较低,难以较好的发挥分散被保险人赔偿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功能。本文通过几则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别探讨了我国目前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三者范围、责任限额、多个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分配四个问题。检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受害人保障程度以及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风险分担程度,进而探究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的立法经验,提出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结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重新界定第三者范围、改革责任限额设置、完善理赔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