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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先由实践展开,而后由理论补充的过程。2012年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获得了合法地位,同时,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也有了答案。这不仅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加强了程序保障。制度确立后,在与实践的摩擦的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新的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侦查和解的关注逐渐降低。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系紧密,前者作为后者运行中的一环,对后者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前我国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仍需改进。本文基于此,结合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务进行分析调查,希望能为侦查阶段更好的适用刑事和解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内涵、特点、价值、法律评析四个方面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进行研究。首先,刑事和解不同于调解和私了,本文是在《刑事诉讼法》277条限定的和解范围内,即以狭义的和解为前提展开讨论的。其次,从公安机关职能的特殊性、侦查权力的特殊性以及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区别。再次,文章说明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势,它有助于更快的恢复社会秩序,提高司法效率。最后根据立法文本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内容进行评析。先是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立法前的地方探索,而后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立法的进步之处在于保障了被害人权益,不足之处在于法律规定地过于原则,比如对“民间纠纷”等规定模糊。第二部分对S市H区的侦查和解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与梳理。通过图表说明了该区公安机关在和解适用率、和解范围、和解运行程序、和解后的处理方式、律师参与等方面的情况。发现近年来该区和解适用率均在20%以下,和解案件类型集中在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和解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参与到和解案件中,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有自行决定撤案、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不立案等处理方式。第三部分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分析H区公安机关在和解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和解适用率低、和解范围扩大、和解启动程序随意、办案人员角色不明、和解撤案无据、律师参与不足。接着从制度层面、绩效考核层面、观念层面三个角度分析了导致侦查和解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完善侦查和解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要健全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合理确定公安机关的角色、赋予公安机关撤案的权力;二是要完善刑事和解配套措施,具体包含: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当事人四个方面加强刑事和解的内外监督,完善案件考评制度、转变侦查人员对和解案件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