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信托法》重点在于投资类资产的信托,主要用于规制信托的商事利用。对以遗嘱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鲜有涉及,这也使得“遗嘱信托”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但遗嘱信托的社会需求现在却多了起来,而人们的这个诉求,往往直接表达给参与处理人们遗产分配、具有国家性质、保持相对中立地位的公证机构。在中国的继承法适用领域,恐怕非诉机构只有公证机构具备遗产处理的权威。无论是在遗嘱的设立,还是最终继承的办理,公证机构都可谓经验丰富。遗嘱信托是一种信托模式,其有效载体是一份遗嘱,即含有信托内容的遗嘱,可简称为信托遗嘱。由公证机构来办理信托遗嘱公证,为立遗嘱人也即委托人创设遗嘱信托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是符合社会需求,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正是在此背景下,建立遗嘱信托公证模式成为当前完善中国遗嘱信托制度的一个新思路,由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使得遗嘱信托能够尽快从理论走向实践。论文共分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遗嘱信托制度概述,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各国遗嘱信托的发展状况入手,对遗嘱信托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及受托人主体资格几个要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从遗嘱信托公证模式的定位、建立遗嘱信托公证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当前制约我国遗嘱信托公证模式发展的因素及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论证了拟建立的遗嘱信托公证模式。第三部分则介绍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嘱信托公证模式的程序。最后,结论指出,当前建立遗嘱信托公证模式是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一条新思路,对于在根本上完善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与前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