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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偶然得知其搭载的乘客前往目的地是为了实施杀人行为仍然按照乘客的意思将乘客送至目的地,银行职员明知对方汇款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贿赂仍然帮助对方汇款等等,类似的行为大量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它们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是无害的且有益于我们日常生活的开展的,但是在前述两个例子中,这些行为却在实质上促进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些行为由于自身具有中立性、帮助性,我们称之为中立帮助行为。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罚,学界观点莫衷一是。究其原因,仍在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日常性、重复性、可替代性、片面帮助性以及帮助对象违法性等区别于一般犯罪帮助行为的特性。也正是因为中立帮助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如果全面处罚的话将会导致社会生活的停滞不前,所以全面处罚说目前已经很少有学者主张。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研究,始于德国,后来日本学者也开始进行研究。在德日学者的发展下,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学说逐步多样化,从全面处罚说发展到部分可罚说,部分可罚说内部又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每种学说都有很多学者支持和反对。我国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研究并不多,近几年由于“快播案”的发生才使得中立帮助行为出现在大众视野。我国学者对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既存在以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主张的折中说,也存在以陈洪兵博士为代表所主张的客观归责说。各学说之间在入罪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别。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理论的梳理,对于中立帮助行为,本文重新界定的综合说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上也更为准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介绍了中立帮助行为争议的发端和演变,明确了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厘清了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同时说明了正是因为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片面帮助性以及帮助对象违法性,所以在其是否可罚的认定上才存在诸多争论。第二部分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之争中存在的各种学说进行说明和分析。全面可罚说主张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实施全面处罚,但因此举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正常运作被影响而被大多数学者诟病;部分可罚说内部又分为主张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客观说以及主张既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又考虑行为人客观方面的折中说。各学说之间差异较大,甚至客观说内部也存在不同主张。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所支持的综合说寻找理论依据和立法依据,并对综合说的涵义进行界定。本部分对综合说的涵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时,既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故意以及是否基于该故意实施了促进正犯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实质性行为,还要分析该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在业务规则的保护范围内。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共犯本质、混合惹起说的共犯处罚依据以及正犯结果促进说的帮助犯因果关系为综合说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既要求主观故意又要求帮助行为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定为综合说提供了立法依据。第四部分是根据第三部分确定的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的综合说标准对生活中存在的典型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也是对于文章构建的综合说能否在案例中得出正确结论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