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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商品经济不断壮大,消费问题更加突出和尖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国家对消费关系采取了愈来愈直接的干预措施。在我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是其中之一。该制度不仅能够对经营者的“不诚信”经营起到威慑作用,还能对消费者主动维权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也是“知假买假”者始终活跃在“维权”一线的主要原因之一。“知假买假”类案件的大量涌入,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各学者在与“知假买假”相关的问题上存在极大的争议,各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上也仿佛失了阵脚,法院裁判相当混乱。尽管如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仍未对与“知假买假”相关的争议性问题作出清晰的规定。本文先将从司法实践中抽取的一千份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归纳,了解“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现状,从而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造成这些争议的原因,最后从理论、立法、司法解释等方面入手,对如何解决“知假买假”行为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总之,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首先,以归纳整理的一千份裁判文书为视角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和分析。此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检索情况来看,不管是食药领域还是非食药领域,各法院对“知假买假”相关问题各执己见,裁判标准相当混乱;第二部分对各法院主要观点进行了整理归纳;第三部分阐述了“知假买假”案件中的司法问题,从各法院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出有关“知假买假”类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对“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辨析、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经营者的“欺诈”该如何认定、保护“知假买假”者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冲突以及“知假买假”类案件数量的增加引发的滥诉问题。其次,在前述基础上,本文分别从理论、立法和司法解释三个方面对“知假买假”司法问题成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笔者认为,引发这种司法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理论方面的问题分为两点,一是法教义学思想对我国学者和审判者的影响根深蒂固,他们都深受法教义学这种思想的熏陶,以固有的传统观念来解决“知假买假”者的相关争议,而未将社会功效考虑在内;二是“知假买假”和“制假售假”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两个对社会有危害的事物中进行权衡,确实很难做出选择。在立法方面,根据当前立法相关规定难以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进行明确界定,这种身份界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分歧;对于“知假买假”类案件的大量涌入引发的滥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缺乏有效规制。在司法解释方面,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不适时,直接导致了在食品药品领域中,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受保护的“知假买假”范围的界定存在分歧;在非食品药品领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能否依照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解释来进行认定也是颇具争议,且未有定论。最后,根据司法问题的成因提出了本文的看法和意见。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的交叉研究,加强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的融合,更加注重“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功效。二是明晰立法,尽快从立法上明晰消费者的定义,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减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争议;进一步明晰“欺诈”的认定标准,明确各领域中“欺诈”的构成要件;从设立诉讼审查许可机制和罚款机制两方面加强对诉权滥用的规制。三是适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食品药品领域受保护的“知假买假”的范围和对食品药品领域外“欺诈”的态度,以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四是加强案例指导规范,通过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新问题、新情况予以引导、规范,以保障“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