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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问题一直为理论与实务界所诟病,“11超日债”发生违约后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该案例一度被认为是打破债券市场“零违约”怪象的里程碑。但是,从该案例最后的处置结果来看,我国债券市场的政府兜底现象并未被完全打破。我国债券市场具有债券属性的多重、债券持有主体的复杂、债券违约类型的多样以及行政权力的过度介入等特点,导致违约债券的处置上存在投资者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债券市场风云变幻,违约事件频频发生,债券违约纠纷日益增多,充分暴露了行业的风险性与脆弱性。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但相关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不规范、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不明确、偿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步晚,相关经验都借鉴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美国和欧洲债券市场经过长期探索,对违约债券的处置已相当成熟,并建立起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的投资者利益保护体系,给我国债权处置中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经验。面对债券违约处置中投资者利益保护欠缺的问题,首先,要在宏观上树立债券投资者保护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市场化以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的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思路;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要进一步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完善偿债保障体系以及引入特殊保护制度;最后,还要健全违约处置中投资者保护的配套制度,包括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破产重整的探索、违约处置端口前移以及监管格局的完善。未来对于我国债券市场,一方面,我们要转变思维,正视违约现象;另一方面,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完善违约处置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