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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一项具有深厚历史根源的民事保全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也是现代各国的立法通例,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和英美法的中间禁令就是行为保全的两种典型形态。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行为保全作任何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这一制度缺陷所引发的诉讼实践矛盾日益凸显。在诉讼需要的推动下,我国海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了海事强制令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制度,开始了我国行为保全的率先试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行为保全这一课题,提出了许多颇具建树的观点。在江伟教授带领下成立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也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是否应当采纳行为保全、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行为保全制度的独立性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在探究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之上,详尽论述了我国建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基础,从民事诉讼价值、诉讼救济方式变革、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几个方面探求了其理论依据,从经济发展对法律救济机制完善之要求和加快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之需要挖掘了其现实基础,从行为保全与我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其具有制度独立性之基础。文章最终落脚于行为保全制度的具体构建,理论上,既关注了民事诉讼价值、目的、原则的指导性,又注重了行为保全制度本身的独特性,制度上,既借鉴了国外相关规定,又立足于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并主要从行为保全程序的启动、管辖、适用条件、审理方式、担保、救济、撤销、执行八个方面展开了具体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