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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范,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于毒品、制造假币等案件的侦查中。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亟需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以明确诱惑侦查手段在侦查中的地位,规范诱惑侦查的适用。本文对于诱惑侦查的含义、理论根据、正当性标准以及程序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与深入思考,最终提出了我国诱惑侦查具体构建的设想。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诱惑侦查概述。首先界定了诱惑侦查的概念,即以一定的诱惑手段来暗示或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再收集证据或者逮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然后,对于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警察圈套、线人侦查、特情侦查等概念作了区分,进而总结出诱惑侦查的特征。本部分还在介绍各国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评介了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即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第二部分介绍了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范的依据。各国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适用诱惑侦查手段,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其诉讼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各国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是出于以下考虑:对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进行权衡的结果;实现诉讼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内在要求;对公民的人格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原则的尊重和国家不能主动挑起犯罪义务的需要;程序法制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适度原则的要求。第三部分介绍了诱惑侦查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侦查机关不能主动诱发一个无辜的公民犯罪,并进而对之提起公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如何判断公民是否无辜,其犯罪行为是否与<WP=3>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关于诱惑侦查正当性的认定方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即主观的合法性标准以及客观的合法性标准:主观的合法性标准从被诱惑者的主观心理态度出发,通过检验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持有犯意得出诱惑侦查是否合法的结论;客观的合法性标准则是从客观的外部条件出发,通过检验诱惑侦查的实施是否满足关于诱惑侦查的范围、条件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得出诱惑侦查是否合法的结论。二者各有优劣。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分析比较各国诱惑侦查的具体做法及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诱惑侦查建构的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在适用主体上,诱惑者为负责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以及受侦查机关委托参与诱惑侦查的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应当包括:某些根据经验适用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无被害人犯罪案件;某些在集中的时间内或特定的区域内连续发生的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的对象上,诱惑侦查只能在有线索表明被诱惑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犯罪倾向,或者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并有理由相信其有可能再次或连续实施类似行为的时候才能使用。诱惑侦查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侦查的审批程序、紧急情况下诱惑侦查的适用、诱惑侦查的中止和终止等。另外,关于诱惑侦查的构建还包括诱惑侦查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运用,不当诱惑侦查的后果,诱惑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诱惑侦查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