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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是具有中国伦理色彩的刑事制度,它历经了几千年的沧桑岁月,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开启了亲属容隐的思想先河。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亲亲”、“尊尊”的思想也在法律中不断渗透,亲属容隐也由思想演变成了一种法律制度,并随着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完善。亲属容隐制度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的法律中,一方面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与我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制度息息相关,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以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都为其产生创造了条件。亲属容隐制度虽是一项法律制度,但在实质上强调了封建社会中家庭等级观念,维护了封建宗法制。此外亲属容隐制度在客观上保护了人类社会基本情感——亲情,注重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的家庭伦理。家庭伦理是天理,是永恒的人情,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社会,都必然存在家庭伦理。所以亲属容隐制度虽然在新中国已被摒弃,但仍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并对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这一制度的评价和借鉴进行了总结,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亲属容隐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儒家伦理思想是其形成的思想基础;其次,古代宗法制是其形成的政治制度基础;最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形成的经济基础。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亲属容隐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具体分为先秦时期、两汉南北朝时期、隋唐至明清时期以及中华民国以后,这几个历史时期可以说是亲属容隐制度发展较有代表性的时段。通过这几个历史阶段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亲属容隐制度发展的脉络。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亲属容隐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亲属容隐制度中亲属的范围不断扩大;亲属容隐的方向由“卑为尊隐”向“尊卑互隐”转化;亲属容隐的法律性质由法定义务向法定权利转化;亲属容隐形式趋于明确化和多样化第四部分详细总结了现代学者对这一制度的评价,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客观地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这一制度的价值。第五部分主要内容是我国现行法律如何借鉴亲属容隐制度的有益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中与亲属容隐制度相关的规定就是刑法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和刑事诉讼法48条有关作证义务的规定,通过对这些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来讨论亲属容隐制度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