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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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杀熟”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公民的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利用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面对普通公众维护信息权益的意识淡薄、能力不足的现状,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条款,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已经出现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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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杀熟”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公民的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利用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面对普通公众维护信息权益的意识淡薄、能力不足的现状,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条款,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已经出现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指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不同主体的起诉顺位、惩罚性赔偿适用与否仍然存在争议,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损害赔偿适用标准不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和法经济学理论,考察域外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以提高诉讼效益为目的,确定不同主体的起诉顺位,发挥社会力量促进信息领域公益保护的作用,明确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构建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程序的衔接,以期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优化探索可行路径。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途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现实和法理层面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程序的适用前提以及价值目标,为后文问题的论证和制度的完善作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检视,从制度层面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并通过案例研究呈现该诉讼程序的实践样态。第三部分揭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起诉主体顺位不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诉讼请求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四部分考察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分析欧盟GDPR规则下设立专门的公益团体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权,美国的检察长诉讼设立专门的基金支持隐私公益诉讼,以及韩国个人信息保护集体诉讼实行诉讼许可制以防止滥诉,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是确立检察公益诉权后置的起诉顺位,并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实施权,二是明确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确立行为补偿的诉讼请求形式,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三是筑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程序的衔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刑民交叉案件和公私益诉讼竞合案件的审理规则,推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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