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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气候现象频发,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气候问题,尤其是全球性气候变暖,不仅如此,气候问题一旦失去控制,随之而来的冰川退缩、海平面升高、河(湖)冰迟冻与早融、冻土融化、中高纬生长季节延长、一些植物开花期提前、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以及动植物分布范围向极区和高海拔区延伸等自然效应,必将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环境等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都纷纷加入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队伍中,共同面对这一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方面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的两项重要成果,目的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可能给人类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公约》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安排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三种灵活机制,各国可视本国实际情形具体安排减排进程,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减排灵活操作。中国是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大国,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已经形成的国际性文件中尚未受到强制性的减排约束,因此,在我国境内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在CDM机制下转化成一种商品,向其他需求方出售,尤其是那些有较强需求却又受制于强制减排约束的发达国家。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碳金融相对而言,起步较晚,已经成立的碳交易市场规模尚小,交易活动主要是基于具体项目的交易;碳金融品种单一,基本只局限于信贷和资金清算业务上;碳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难以充分发挥金融体系作用;另外,相应的市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还不成熟,监管方面也缺乏经验。因此,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是尽快建立起统一、成熟与规范化的全国性市场。碳信息涵盖有关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气候变化可能为公司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战略等一系列综合信息,是影响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对碳金融市场秩序化有着积极作用,但我国这方面的现行制度体系还很不完善,本文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结合现状剖析和国际借鉴,对我国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