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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合职责制度履职、又未被认定为渎职犯罪的行为,这类现象的大量存在,实实在在影响着政府的行政效率,侵蚀了执政机关的公信力,引发民众对政府职能部门乃至政府的严重不满。目前这类现象未得到学界的关注,其研究基本是空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履职行为,是由相关的职责制度规定和制约的,因此本研究以“制度—行为”框架为分析、叙述框架;以对 L县环保部门调查获得的资料为个案,将履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首先考察和梳理了我国环保的相关制度、L县环保部门的相关职责制度及具体相关职责工作;进而从制度的职能、功能、目标和内容、权力区间等方面,考察了发生的种种不合职责制度履职行为。然后,以制度的视角,从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两个方面,分析了种种不合职责制度履职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发现种种不合职责制度履职行为与当前各种制度因素的关联性、与现实各种非制度因素的关联性。 本研究表明:⑴现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职是有制度规范的;但现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一定按职责制度规范履职;种种不合职责制度履职行为是一种“潜渎职”,即亵渎职权但未被追究的行为。⑵“潜渎职”主要表现为:执行制度的程序规范、不执行制度的内容规范;执行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不执行与自身利益关联较弱的制度。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制度与财税制度并存、职责制度与考核制度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制度之间的不吻合、矛盾甚至冲突,必然发生选择性制度化,即对不同制度的选择性执行与选择性不执行;当环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执行某项制度、不执行职责制度时,种种“潜渎职”就不可避免发生了。⑷环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面临或遭遇权力压制、保政府政绩、人情关系等的情况下,也必然发生选择性制度化,即对职责制度的选择执行或选择不执行;当环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压力”而权衡“利弊”之后,一旦选择了缓解、释放压力、而选择对职责制度不执行时,种种“潜渎职”也不可避免发生了。⑸由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种种“潜渎职”行为或现象,并非是一种直接对抗制度、反对制度的结果;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种种“利弊”权衡的原则和基础上,在行为上发生选择性制度化倾向的必然结果。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一些问题,提出进一步的结论:由于程序监督的片面化,将追求“程序正当”趋向了“形式主义”;由于制度之间存在“制度选择空隙”,导致了选择性制度化发生;由于“笼子里”的权力存在不作为,“笼子外”的权力又介入干预,这说明目前的“笼子”具有局限性;由于行政自由裁量变自由选择,使得履职行为出现“僭越空间”;选择性制度化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选择;当前,潜渎职成为普遍的“灰色地带”,是由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追究难”所导致。综上所述认为:在社会制度与社会行为的关系中,制度对行为的引导、制约功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制度要发挥引导、制约行为的功能,其重要条件或关键条件是:社会制度体系中的各项制度要具有相互吻合性;制度化的过程中,行为者没有执行制度选择性的任何可能;没有“笼子外”的权力,没有超越制度力量对行为干预的任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