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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确定性,是西方法学界传统的学术观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发生变化,开始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对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的探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对法治及其功能的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未得到有效规制,研究和探讨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内容对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行探讨和分析,指出法律的不确定性与立法技术之间的关系,提出通过完善立法技术提高法律确定性程度。第一部分,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理论进行阐述,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提出法律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其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语言学基础、认识论基础和辩证法基础,上述理论构成法律不确定性的理论基础。梳理关于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理论争议,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理论进行反思和评价,从守法者的视角重新界定法律的不确定性概念。第二部分,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立法原因。提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中对法律事实的不完全预见性和立法中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冲突是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立法原因。第三部分,论证立法技术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影响。通过立法技术的理论梳理对立法技术的概念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论证立法技术与法律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认为立法技术中立法的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立法法案的起草等不规范或不完善都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第四部分,论证通过完善立法技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通过加强立法活动运筹技术、加强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工作,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通过组建理论功底扎实、有高超立法技术和立法能力、对立法目的有清晰了解和精确把握的法律草案起草团队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通过加强法律语言特别是立法语言的规范化研究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通过建立规范合理的立法语言语料库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通过在立法时规范法律条文的表述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总之,本文通过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的分析和研究,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法律的不确定性的立法原因。论证法律的不确定性与立法技术的关系,提出通过完善立法技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对我国司法实践予以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效约束司法中的肆意和专断,推动法律权威的树立,推动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