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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合作方式是多数国家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所采用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活动也主要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进行。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可能因开发活动的“跨国合作”因素和参与的主体不同而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的国际投资法学者们对石油资源(包括陆上和海上)的国际合作开发法律概念和国际海洋法学者们对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法律概念各有论述和界定;较为全面的石油勘探开发的法学论著多将包含这两个概念的海上跨国合作的内容分散提及于各章节中,但迄今对跨国性的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学研究还未形成独立统一的体系。本文旨在对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系统性地探寻、发掘、分类、分析和理论体系的架构,以澄清理论认识上的模糊,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一个概念体系,宜将其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海洋石油的跨国合作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源国政府将其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许可外国投资者开发或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开发,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石油合作协议”;一种是相关国家间对享有共同权利的跨界油藏和边界争议海域油藏的“共同开发”,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国家间的协定。依据这两种方式共有的“跨国”和“合作”因素而将两者统一在广义的层面;依据各自法律特征(如主体、法律方式、法律适用等)的区别而将两者区分为狭义的海洋石油跨国合作开发和国际法上的共同开发。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适用范围是沿海国(或相关各国)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包括油藏跨界海域和重叠主张海域),以区别于国际海底区域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