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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在社会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诉讼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人们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传统司法的强制性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纷繁复杂的现代纠纷。很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纠纷案件的判决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判决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最终结果,其最重要的功能应当是解纷,而要真正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必须让当事人“服判”,即接受判决。本文旨在对判决可接受性的相关问题做出论述。本文分五部分,第一章概述判决可接受性的概念、标准及特点。所谓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指法院做出的判决所具有的能够为判决受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属性。一个判决是否具备可接受性,与接受主体有很大关系,接受主体不同,判决可接受性的标准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判断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较合适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判决可接受性具有主观性、社会性和多元性的特点。第二章论述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判决可接受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文化、司法体制、法官素质、法律方法、判决说理方式等方方面面。本文拟从不同方面论述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第三章讨论我国目前判决可接受性的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呈现复杂性、多发性特点,“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涉法上访现象增多,影响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依然存在,判决可接受性现状不容乐观。第四章从制度建设层面论述如何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提高法官素质来实现判决的可接受性。第五章从技术方法层面论述如何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运用与判决说理方式的改革可以说是增强判决可接受性的技术方法层面的措施,较之制度性的改革易操作。本文从实用性及可操作性角度考虑,把增强判决可接受性的措施重点放在法律方法的运用及判决说理方式的改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