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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前准备程序作为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中间环节,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承载了多元的价值和功能,发挥着保障公正、效率和人权的作用。我国2012年刑诉法修改中对旧的庭前准备程序做了较大改革,其中亮点就是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但是新刑诉法对此的解释规定仍显笼统,现实中尚有不少争议和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的理论基础、具体构架以及相关问题解决措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笔者首先在比较不同观点后对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在对英国、美国、日本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具体规定进行考察和评析后指出庭前准备程序应具备开庭保障、证据知悉、司法控制、庭审分流和过滤、庭审加速五大功能。接下来笔者剖析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准备程序因规定不细、功能不全导致运行中暴露出来的三大主要问题: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庭审虚化;审判效率低下。为使新加入的庭前会议程序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文对庭前会议程序的参加主体、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效力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作者还整理了当前庭前会议实施中暴露的三个突出争议,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希望实践中各方能把握好效率、公正、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尽可能地避免庭前准备程序被虚置和异化。最后期待本文的研究能促使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未来得到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