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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形式关系和真正关系做了严格区分,认为只有外在关系(真正关系)是可言说的,而内在关系(形式关系)只能显示出来,从而巧妙地消解了“是否一切关系都是内在的或外在的”的争论。这显然是针对布拉德雷和罗素关于关系问题争论的直接回应,而他们关于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争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关系是否具有实在性。当然,这一深刻的分歧又进一步体现在维特根斯坦和罗素之间以及唯名论和实在论解读者关于关系是否是《逻辑哲学论》的对象的争论之中。进一步而言,争论双方要么是以实在论为立场,要么是以语义学为理论立足点,他们企图在语言和世界之间或是在语言学和本体论之间建立一种关联,《逻辑哲学论》中的图像论自然可以被看作探讨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完美典范。依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命题的意义可以分为命题的句法意义和命题的语义意义两个部分,命题意义的图像论就是依据命题的语义意义才得以建立起来。同样,依照命题的句法意义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实在的、自足的、融贯一致的和封闭式的语言系统。从命题的语义规定性出发,确实存在关于关系是否是实体或是关系实在性问题的争论。但是就命题的逻辑句法规定性而言,这样的争论是误入歧途的,毕竟它并没有预设语言系统和世界截然两分。同时,维特根斯坦正是从融贯的语言系统出发来解释和规范世界的秩序,逻辑常项本身内在于且依赖于我们自成一体的语言系统。故而,关系不是实体以及逻辑常项不代表任何东西。在《逻辑哲学论》的意义上,名称和名称之间,对象和对象之间的关系仅仅就是诸名称的一种结合方式,诸对象的一种配置方式。准确地说,关系只不过是事物与事物之间只可显示不可命名的联结方式或配置方式,也就是原初命题和事实这样的结构性实体的逻辑形式,而原初命题和事态的逻辑形式只能自行地呈现或显示在诸名称的结合方式之中。同样地,不存在逻辑常项所代表的东西,原初命题和原初命题之间、事态和事态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只能显示在复杂命题的逻辑结构之中。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的重要任务在于,在不承认性质和关系是独立的形而上学实体的前提下肯定关系事实的存在,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解释基本命题和事态这样的结构性实体的结构特性,即诸名称是如何实际地关联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原初命题,以及在事态中的诸对象是如何逻辑地关联在一起从而构成统一的事实整体。再者,在不承认逻辑常项独立存在的情况下解释复杂命题的逻辑结构或逻辑形式,也就是诸原初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事态与事态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归根结底,这些问题关涉到维特根斯坦是如何处理关系和逻辑常项的实在性问题。一方面,弗雷格和罗素从柏拉图式的实在论立场出发将关系和逻辑常项视为是独立存在的形而上学实体,维特根斯坦对这种做法提出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他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将原初命题和简单对象设定为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逻辑原子,他对逻辑常项的独立性问题地思考可以追溯到原初命题,同样地,对关系实在性问题的思考引向对简单对象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