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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湄公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合作一直没有有效展开。2009年以来流域内的干旱问题凸显了关键行为体中国的缺席给这一合作带来的影响。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后,在湄公河上游四国间出现了由中国主导的联合巡逻执法机制,从而在湄公河水道合作方面与下游四国的湄委会机制形成平行并存。因此,在目前外界呼吁中国参与湄公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需要对既往合作和现有机制运行做出梳理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参与合作的前景和内中逻辑做一些分析。 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下湄公河地区自1950年代以来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展开的合作,从中发展贯穿其间的历史逻辑。接着分别阐述了流域六国各自不同的利益偏好,发现其关键矛盾所在。在对湄委会的组织架构缺陷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后,以双层博弈的理论视角,从地区国际互动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因素两个方面,分析中国加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际合作的前景。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发现:由于早期域外大国的介入与主导,各国合作的内生动力不足,区域内合作精神未成熟;六国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上矛盾重重,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的矛盾、先发工业国与后发农业国对水资源利用侧重不同的矛盾;湄委会因其自身组织架构的先天缺陷,面对这一复杂局面难以有效应对,在应对较大争议时出现机制失灵的状况,使合作不能有效推动;目前中国主导的合作机制与下游机制难以对接,且中国国内的政经因素,包括中国的央地关系、央企与地方的利益纠葛、作为利益集团的电力行业等,制约了中国参与实质有效的湄公河水资源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