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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出台,并于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新民诉第九章标题由原来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改为了“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增加了“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得到了正式确立。新民诉法对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制度空白,丰富了保全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但是仅依靠第一百条的文义,并不足以涵括整个行为保全制度。而且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根据功能、目的以及程序、措施等方面的不同,还应该有进一步更加具体的规定来区分三者,否则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此可见,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不能止步于新概念在法条中的简单添附,而应该区别于相似制度,对其进行精准定位,依其特点进行程序、制度的设计。这也是本文的立题之本。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正文包含四章。首先,第一章介绍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内涵,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在与国际经济贸易最紧密相关的海事诉讼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雏形——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然后2012年修改民诉法之后,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得以确立;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立法经验的介绍,通过对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和大陆法系假处分的概况介绍以及对利弊对比,分析我国在完善保全制度的过程中应如何借鉴其先进经验;第三部分是对行为保全制度和我国现有的财产保全制度及先予执行制度进行概念厘清及异同对比,说明在我国民诉体系中单独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讨论行为保全担保的问题,包括申请行为保全时要求提供担保的必要性;行为保全担保中缺少对免于担保之特殊情况的规定以及担保数额难以确定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还有行为保全制度中关于反担保问题的探究。第三章研究行为保全的执行问题,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和区分行为性质采取执行措施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第四章为行为保全救济中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分别从对当事人程序上的救济和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两个角度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