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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保护人格权,我国民法典首次设立了人格权保护禁止令制度,这一制度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了解该制度的属性和特征并明确之后的立法方向。本文首先对人格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性质进行分析并将其与我国现有的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比较,得出:其一,人格权保护禁止令与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实体法内容,是人格权效力的体现,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诉讼而运行;后者是程序法内容,实施必须依附于诉讼。其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特定的人格权进行预防救济,与人格权保护禁止令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其三,人格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应当设置特有的程序以保障其实施。
随后,本文比较研究了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禁令制度与假处分制度,以期能在制度设计方面得到启发。最后,本文以程序法的视角,对人格权保护禁止令的制度设计从申请、审查和审理、救济以及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在申请方面,明确了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管辖法院,申请主体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人格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与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发生之虞的相关证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地法院、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在审查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论述,审查标准包括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四大标准。在审理方面,提出将询问程序设置为必经程序,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听证,将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相结合。在救济方面,当事人对驳回申请或者人格权保护禁止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在执行方面,构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为辅的执行机关结构,被申请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其采取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措施。
随后,本文比较研究了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禁令制度与假处分制度,以期能在制度设计方面得到启发。最后,本文以程序法的视角,对人格权保护禁止令的制度设计从申请、审查和审理、救济以及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在申请方面,明确了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管辖法院,申请主体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人格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与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发生之虞的相关证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地法院、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在审查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论述,审查标准包括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四大标准。在审理方面,提出将询问程序设置为必经程序,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听证,将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相结合。在救济方面,当事人对驳回申请或者人格权保护禁止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在执行方面,构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为辅的执行机关结构,被申请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其采取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