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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案件,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与法人之间,因为一定因素引发民事纠纷,而这一纠纷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进而引起矛盾的激化,从而演变成临时的激情犯罪或者有预谋的故意犯罪的案件“民转刑”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它既是一个社会现象,又是一个法律现象。称其为社会现象,是因为“民转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当前社会之中的,与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一样,“民转刑”的存在也有其特殊的原因,既包括行为主体自身方面的原因,如人格、性格、认识、情感等,也包括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如法制教育、政策、制度等。称其为法律现象,是因为“民转刑”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同样实施了或是扰乱社会经济或管理秩序,或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或民主权利等行为,同样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从学术角度上,“民转刑”案件多为激情犯罪,即便是有预谋的而为之,也是因为客观上社会管理机制或者执法不及时、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等外在因素的刺激,导致行为人误认为权益救济途径行不通而转为人们朴素情感上的“自力救济”,从而导致民事矛盾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这类罪犯本来是民事纠纷的行为主体,对于犯罪结果甚至自身行为性质不具备可预见性,所以也无精心选定的侵害对象。只是由于偶然事件的强烈刺激,大脑皮下神经高度兴奋,情绪顿时激动到难以控制的程度,进而导致犯罪。激情犯罪的主体大多属无前科的偶犯,他们没有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卑鄙的犯罪目的,不适当的思维方式、言行举止往往是激情犯罪的直接诱因。所以只要因势利导,及时消除诱因,这类犯罪是可以避免的。“民转刑”案件特点明显: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据较高比重。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不论是法学理论届还是司法实务届都一直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各方都在积极研究如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笔者在调研FY县法院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中,“民转刑”罪犯的青少年人数占到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2.14%。二是“民转刑”侵犯的对象广泛。“民转刑”案件比不只是简单的由民事纠纷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务等少数几类犯罪类型,其转化范围非常广泛,侵犯的对象也很广泛。如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碍公务罪等。所以“民转刑”案件其转化的犯罪类型同样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加以谨慎化解。三是以生命健康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居多。在“民转刑”案件中,故意伤害类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且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85.14%。四是案件起因多系日常琐事。笔者通过分析FY县法院近五年来的案件数据,发现“民转刑”起因纠纷有许多种,主要分为发生口角或者争吵的、因涉及财产利益的、因为争夺经营权或者侵犯到自身经营利益的、因为讨要债务或者债务存在分歧的以及少数其他的类型。五是“熟人”之间相互犯罪的居多。这里的“熟人”应该是广义的,其范围包括亲戚、朋友、邻居、同乡、同事、工友、同学甚至是家人。此外,“民转刑”案件还具有罪犯文化程度低、量刑偏低、前科犯犯意明显等特点。究其原因,既有个体自身受教育程度低、自控能力弱等内在因素,也有法制宣传不到位、基层调解组织制度缺失、社会综合治理排查不及时等外在因素。从实践中大量数据资料分析可以看出,“民转刑”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一大不可忽视问题。在新的形势下,研究“民转刑”案件的特点以及构建源头防范和化解“民转刑”案件机制有着重大意义。社会法治的进步不仅仅在于打击犯罪,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建构科学的预防机制和完善的制度体系,从而推动人们更好地尊法、守法、用法,采取合法途径救济权益,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